從憤怒到和好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」(太5:21-22,和合本修訂版)
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這段話,聽起來是極其激進的教導。舊約妥拉(摩西五經)中十誡明文規定「不可殺人」,希伯來文原意指的是「不可謀殺」—帶著蓄意動機的殺害行為。然而,從表示的方式耶穌卻將標準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:不僅殺人要受審判,連向弟兄動怒都必須面對審判,甚至要受猶太人最高法庭—七十一人公會的審判,更嚴重的是要承受上帝的審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