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憤怒到和好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」(太5:21-22,和合本修訂版)
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這段話,聽起來是極其激進的教導。舊約妥拉(摩西五經)中十誡明文規定「不可殺人」,希伯來文原意指的是「不可謀殺」—帶著蓄意動機的殺害行為。然而,從表示的方式耶穌卻將標準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:不僅殺人要受審判,連向弟兄動怒都必須面對審判,甚至要受猶太人最高法庭—七十一人公會的審判,更嚴重的是要承受上帝的審判。
按著人的理性與本性,我們不禁要問:難道聖經禁止一切憤怒?人不能表達義怒嗎?人不能因受到傷害而宣洩情緒嗎?其實,這些疑問都偏離了耶穌教導的核心要義。主耶穌所強調的關鍵在於憤怒背後的「動機」。父神所不喜悅的,是那種蓄意宣洩、帶著仇視與攻擊性的怒氣—這種情緒本質上就是罪。如果這些負面情緒不靠聖靈加以節制,人心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朝著謀殺的道路滑落。
耶穌的這番話對當時掌管律法教導的宗教領袖來說格外刺耳。他們心中必然質疑:「耶穌你是誰?憑什麼重新詮釋律法?」然而他們不知道的是,耶穌正是神所差來的獨生愛子,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,而是要成全律法。雖然表面上看來耶穌設立了更嚴格的規條,但實際上祂的教導是要門徒重新認識:神所真正在乎的,是我們彼此相待時的「內心態度」。
雖然人看不見彼此的內心,但神卻洞察一切。這引出了接下來23-24節的重要教導:「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」這段經文清楚表明,神看關係的修復,勝過任何宗教禮儀。正是因為父神深切渴望人與人的關係得以修復,祂更大的心願是神與人的關係能完全修復。
如果關係的裂痕無法修復,人生命的終局只能是硫磺火湖。然而,十字架的愛卻要奪回我們被憤怒充滿的心。父神的關愛、聖子的順服,換回了我們這些滿身污穢、本不配在神面前站立的罪人。這一切都是主極大的恩典。在父神完全赦罪的恩典中,我們饒恕他人的過犯、也向他人學習承認我們的過犯。當我們學會放下心中的憤怒,選擇饒恕與和好時,那是真正有福的人!因為,我們更深地領受和體會十字架救恩的寶貴。
 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     
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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