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裡的真自由

作者 邱崇原教師 on . Posted in 信仰與生活

    過去這一季,我們在 JC 主日崇拜中傳講《加拉太書》,希望帶領青少年認識福音中的「真自由」。有一次,李哥跟我分享他為什麼特別看好竹北的青少年事工。他說,如今的高中生,擁有著過去只有大學生才享有的自由。「當一個人有了自由,就會開始思考,也開始尋求。」 就像過去的校園團契,甚至北美許多華人查經班,往往都是那些離開家庭、離開原本文化脈絡的人,開始認真尋找信仰。

     我自己是在校園團契信主,也曾在北美華人教會服事多年。幾年前來到竹北勝利堂後,我一直渴望給青少年更多自由,希望他們能真正享受基督裡的自由。然而,我也慢慢發現,許多青少年所理解的自由,更像是逃離、沉迷與放縱──逃離父母的約束,沉迷於 3C 與社群媒體,放縱自我中心的慾望。然而,這樣的自由,真的是自由嗎?自由如何不等於「放縱」(License)?自由如何不等於「無法無天」(Lawlessness)?自由又如何不落入「反律法主義」(Antinomianism)?

    所謂 License(放縱),字面意思其實很好理解。就像駕照或執照,它原本是一種「許可」。放在信仰中,就是把神的恩典當成犯罪的許可證。因此保羅提醒:「弟兄們,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,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,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。」(加 5:13)其中「機會」(ἀφορμή)原文是軍事用語,指的是軍隊建立據點的「灘頭堡」。保羅的意思是:不要讓錯誤的自由觀,成為罪在人心中建立據點的入口。

   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 Lawlessness(無法無天)。它不是自由,而是拒絕神的權柄。在馬太福音 第七章23節,耶穌對那些自稱奉祂名行事的人說:「我從來不認識你們,你們這些作惡的人,離開我去吧!」其中「作惡的人」原文正是“lawlessness”。這樣的生命看似自由,其實只是任由罪掌權。

    真正的自由為什麼也不是 Antinomianism(反律法主義) 呢?律法主義(Legalism)認為,人必須靠自己的表現、努力和順服,才能換取神的接納,因此拒絕了福音;反律法主義則認為,既然有恩典,就不需要順服神,也不需要生命改變,同樣拒絕了福音。前者相信「我做得夠好,所以神愛我」;後者相信「我已經很好了,神本來就應該愛我」。

    真正的自由,好像一列高速奔馳的火車。它最大的自由,不是飛上天空,也不是衝進海裡,而是在軌道上全速奔馳。同樣地,一個青少年是否擁有真自由,在於他是否走在那條「軌道」上。而那條軌道,不是一套冰冷的規條,而是上帝的愛。一個在基督裡被愛、被接納、被滿足的人,不再需要藉著逃離來尋找自己,不再需要靠沉迷來麻痺空虛,也不再需要靠放縱來證明自由。他有自由不去討好世界,也有自由去愛人、去付出、去服事。這就是所謂「聖靈所結的果子」──「就是仁愛、喜樂、和平、忍耐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實、溫柔、節制」。這樣的事,「沒有律法禁止」(加5:22-23)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