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保證了什麼?
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距今已超過五百年,「因信稱義」的呼聲已從歐洲傳到世界的許多角落,不只是信義宗,其他新教宗派、甚至是天主教的神學家,也將「分辨律法與福音」視為基督信仰的核心議題之一。然而,在神學討論的象牙塔之外,律法的陰影似乎還籠罩在許多基督徒的心中,未曾散去:一方面我們承認耶穌基督的福音是白白領受的恩典,人只需要悔改、信福音,「因為人心裡相信,就可以稱義;口裡承認,就可以得救。」(羅10:10)但另一方面,我們卻總是覺得還是需要個人的努力,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」,恩典總是應該和努力與付出畫上等號,多做一點就可以多得一些賞賜,如果付出得不夠多,想當然爾地也就別想嚐到甜頭。這種律法思維的另一種負向表述,就是一旦出現任何問題(不管我們自己或是別人),我們總是會聽到「他/她為什麼不能多做一點?這不是應該很正常嗎?」
當然,最初階的公民倫理告訴我們,責任和所被賦予的權力應該是相對應的,講白話一點就是有權才能辦好事。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,無論這個地位叫做「保證人」或是其他名稱,都代表著一個需要被詳細規範、定義和界定的機制或體系;這樣,在他/她「保證」能負起責任之前,制度必須先「保證」他/她做得到。這聽起來似乎很「律法」,但其實這符合了「福音」在具體實踐中所呈現的精神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清楚地表明「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羅3:20)原來,律法是用來定罪所有人的,讓人知道「我做不到、但被要求要做到」,因此心裡不斷產生虧欠和罪惡感(保羅所說「罪的奴僕」);但是福音使我們脫離控告、有聖靈內住的新生命而有新生的樣式(羅6:4),真正能滿足神的義,而有屬天的平安。因此,或許我們可以這麼說:福音,並不是隨便的、和稀泥的,在基督徒生活倫理的體現,就是不去要求我們做那些我們做不到、或是超出我們權力與責任範圍的;停止控告,界定清楚的權力與責任範圍,並賦予我們做到的能力。
人間的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,總是會有漏洞和力有未逮的時候,在每套制度裡面的從業者,理應要負起所應該負的義務和責任。然而不可否認的是,每一則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,背後都有極複雜的關係脈絡、恩怨糾葛以及相對應社會安全機制的盲點和缺失。如果每次都只需要把一個或好幾個「明明做不到、但被要求要做到」的所謂「保證人」,推出來接受司法的制裁和眾人的霸凌,原本應該需要耐心和深度關懷的仔細梳理以及改革,恐怕只會流於集體焦慮情緒宣洩的私刑報復。作為站在破口守望禱告的基督徒(結22:30),讓我們能從福音出發,定意不將「難擔的擔子擱在人的肩上」(太23:4),對家人、對同工夥伴、乃至於對公共事務的參與,都能有分辨律法與福音的智慧。
